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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森林督查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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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规范森林资源监督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江西省林长制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森林督查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江西省森林督查办法》。

制定的基本背景

为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大兴调查研究之风,5月中旬我处牵头深入赣州市、吉安市、南康区、吉安县、泰和县等市、县(区)对森林督查工作现状、问题和对策开展了调研。通过调研,发现森林督查县级自查存在质量不高,准确率有待提高等问题;森林督查县级自查成果无法为森林督查整改阶段提供有效支撑,浪费较多的工作成本,行政效率大打折扣;森林督查成果运用存在短板,未能发挥森林督查在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中应有的作用等问题,同时总结提炼了我省森林督查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提出了完善森林督查工作的对策建议。为做好调研成果转化,我处参照《福建省森林督查办法》《湖南省林草湿资源督查管理办法(试行)》,研究起草了《江西省森林督查办法》,在明确图斑核查、问题整改、销号管理、考核评估、检查监督等环节提出了具体要求,为规范森林督查工作,提高自查质量,提升工作效率,促进督查成果转化运用提供制度保障。

章节设置与框架体系

《江西省森林督查办法》共8章34条,第一章为总则,设3条,规定了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森林督查范围及定义、森林督查工作开展的原则。

第二章为职责分工,设5条,包括森林督查工作中各有关部门职责、省市县三级林业主管部门职责、乡镇职责等。

第三章为图斑核查,设6条,规定了核查技术要求、省市县三级林业主管部门图斑核查要求、森林督查系统运用要求、图斑核查范围、图斑核查与日常监管工作协同等。

第四章为质量复核,设4条,规定了质量复核范围、复核方式、复核比例、复核工作原则等。

第五章为问题整改,设6条,规定了问题整改的原则、台账管理、执法要求、恢复植被要求、责任追究、线索移交等。

第六章为考核评价,设4条,明确了森林督查考核作为林长制工作考核内容、考核衡量指标、加强森林督查工作总结、建立健全森林督查成果分析研判机制等。

第七章为监督管理,设5条,规定了森林督查数据与森林资源管理数据衔接、与林地定额分配挂钩制度、建立负面清单制度、挂牌督办情形、约谈情形、与纪检监察部门贯通机制等。

第八章为附则,设1条,明确了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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