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森林督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规范森林资源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江西省林长制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森林督查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森林督查是指林业主管部门采用卫星遥感等技术手段,对可能改变林地用途和采伐林木的图斑地块,通过内业资料核查、外业现地核实等方式,对正常经营管理活动和自然灾害等原因引起图斑变化的予以佐证说明,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查处整改,并逐块上图入库进而更新森林资源档案的监督检查活动。
森林督查图斑包括国家森林督查图斑、其他来源变化图斑等。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以国家下发的督查图斑为基础,结合其他来源变化图斑以及疑似问题线索等,统筹建立多源变化图斑数据库,做到一个地块一次验证核实、一次现地复核确认和一次查处整改到位。
第三条 森林督查工作坚持监督与指导相结合,全面推进其制度化规范化;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成效导向,切实加强森林资源监管;坚持属地为主、行业监管,层层压紧压实督查整改主体责任。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森林督查工作,明确工作机制、牵头机构和人员,协调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按职责权限提供相关数据资料、依法查处相关破坏森林资源案件。卫片比对判读、核验等工作可以委托有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协助承担。委托单位应加强对被委托单位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指导,并负责审核确认成果。
第五条 省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全省森林督查工作,负责完善森林督查体制机制、制定工作方案、组织下发变化图斑和问题清单、督促变化图斑核实和违法问题整改、通报全省变化图斑核实和问题整改进度、组织开展成果审核汇总以及森林资源档案更新、按程序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报告情况。
第六条 市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辖区内各县(市、区)开展森林督查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开展技术指导、业务培训、调度工作进度,组织市级质量复核、成果审核和统计汇总等工作,协调处理辖区内相关问题,配合开展国家级和省级质量复核,督促违法违规破坏森林资源问题的查处整改,按程序向省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情况。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承担辖区内森林督查自查工作,负责人员组织、经费落实、技术培训、建立森林资源档案、核查变化图斑、发现违法问题,对非法破坏森林资源问题进行查处整改或移送至有相应执法权限的单位进行查处整改,督促落实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按时保质向所在市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报成果材料,及时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森林督查暨林政执法综合管理系统”录入数据并提交成果。接受上级部门的森林督查质量复核。
第八条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联合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开展图斑核查、发现问题整改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相关整改任务并及时提供问题整改销号材料等。
第三章 图斑核查
第九条 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用上级统一下发的变化图斑,组织开展森林督查工作。森林督查图斑核查应用近期与前期卫星遥感影像比对变化图斑,并结合森林资源管理等资料判读森林资源变化信息。具体技术标准参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及省林业局有关规定。
第十条 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定期组织开展本辖区变化图斑判读和核查工作,及时掌握森林资源变化情况,做到违法图斑早发现、早处理、早整改。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接收国家森林督查图斑核查任务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自查工作,并将自查数据信息录入“森林督查暨林政执法综合管理系统”。所有现地核实图斑,督查人员应留存现地图像资料等佐证材料,上传到“森林督查暨林政执法综合管理系统”,系统封库后即认为确认生效。
第十二条 核查变化图斑应当以卫片判读信息为基础,建立初始调查档案,充分利用有关资料,对森林资源变化状况、森林资源变化原因、涉案违法线索进行核查和调查,准确反映森林资源变化实际情况。
核查变化图斑应当按照技术方案做好森林督查向前追溯和向后延伸工作,确保问题得到全面排查。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变化图斑核查结果的审核制度,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其他调查,按照有关规定核查森林资源其他变化信息。
第十三条 坚持以变化图斑为主线,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收到群众涉林举报、媒体报道等森林资源变化信息和诉求,应当将其变化信息融合到变化图斑一并核查,确保统一规范、不重不漏。
第十四条 森林督查应当与森林资源日常监测监管工作相结合,实现森林督查成果与监测相互共享,及时在图斑监测中进行更新,做到标准统一、数据规范。
各地要充分发挥林长制“一长两员”管护队伍作用,将变化图斑与护林员巡护发现上报事件进行对比,对比一致率作为监管员和护林员绩效考核指标,确保违法问题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第四章 质量复核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森林督查成果逐级复核制度。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采取随机抽查复核或组织各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交叉检查等方式开展复核;市级层面每年复核所辖县级单位的比例一般不低于20%,所辖县级单位少于5个的,至少复核1个县级单位或者每年复核20%的乡(镇、场);省级每年复核县级单位的比例一般不低于10%。被复核县级单位通过随机抽取确定,国家级复核抽取办法按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规定执行。
成果复核包括变化图斑核查情况、森林资源恢复情况、违法行为查处情况以及问责追责情况等内容,促进问题清单整改落实。
国家和省对县级单位的复核结果同时作为对所属市级单位的复核结果。
第十六条 森林督查成果复核采用卫片资料比对判读与实地验证相结合的方式,卫片比对发现重大疑异图斑的,组织人员实地复核。
成果复核应用卫片资料包括前期和近期卫星遥感影像、县级报送的核查结果和查处整改情况、市级审核结果等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下列变化图斑列入重大疑异图斑。
(一)核查结果中地类变化、面积测算、变化原因等核查信息与卫片审核判读信息偏差较大的图斑。
(二)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恢复情况报送信息与卫片审核判读明显不一致或者报送信息不符合要求的图斑。
(三)涉嫌违法线索没有处理文书或者行政执法决定明显违法的图斑。
(四)逾期未上报核查结果、问题查处整改等情形的图斑。
第十八条 森林督查成果复核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复核机构和人员对复核结果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复核情况应当及时反馈当地林业主管部门。
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向复核机构或者人员提出,也可以向派出复核工作的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再复核。确实需要再复核的,原则上安排不同机构或者人员承担。
第五章 问题整改
第十九条 对涉嫌违法破坏森林资源变化图斑应当建立森林督查清单,落实整改责任,实行台账管理。
第二十条 违法线索涉嫌林业行政违法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有处罚权限的乡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重大、复杂的案件,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提请设区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给予协调指导。涉嫌刑事犯罪的,林业主管部门或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严禁拆分处罚、以罚代刑,严格执行行刑衔接有关制度。
第二十一条 违法行为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违法者限期补种树木、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补种树木、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原则上要求制定修复方案。补种树木、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补种树木、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后,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验收,具体验收工作可以委托专业技术机构或者专业技术人员实施,并出具验收结果意见书。
行为人系初次违法,认错认罚,积极通过补种树木、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等方式修复生态环境的,林业主管部门或有处罚权限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将其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节。
第二十二条 在卫片变化图斑核查以及查处整改过程中,对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依法应当追责问责的,要研究分析其产生原因,评估森林资源损失,依法查明责任主体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 森林督查问题图斑要按照“案件查处、林地回收、追责问责”三到位原则,推进问题整改,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要对应问题清单,建立规范有效的涉林案件管理台账、卷宗,确保上传的佐证材料真实、准确,及时将查处整改有关数据信息录入“森林督查暨林政执法综合管理系统”。
第二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查发现违建别墅、高尔夫球场、豪华墓地等重大违法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应第一时间专报市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严肃组织查处,并主动向自然资源、民政、发展改革等部门移交问题线索,向市场监管部门移送企业、个人等违法主体的信息,推进信用监管。数据等涉及保密的,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六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五条 森林督查工作列入林长制工作考核内容,作为评价各地林长制森林资源源头管理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成效的重要依据。森林督查的结果和情况通报等报送各级林长。
第二十六条 森林督查考核将变动掌握、先行发现、严重程度、自查准确、整改销号等五方面情况作为当地森林资源管理秩序考核衡量指标。
(一)变动掌握情况是指依法变动或已查处到位图斑数量与该年度总变动图斑数比值。
(二)先行发现情况是指图斑下发前已发现正在处理的违法图斑数与违法图斑总数(不含已查处)比值。
(三)问题严重情况是指违法图斑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数与违法图斑总数比值。
(四)自查准确情况是指国家级、省级复核抽查发现一致图斑数与抽查总数比值。
(五)整改销号情况是指违法图斑中按照“三到位”原则查处完结数与违法图斑总数比值。
第二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工作要求撰写年度森林督查报告,由市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录入“森林督查暨林政执法综合管理系统”。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森林督查成果分析研判机制。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森林督查结果开展分析研判,将分析研判成果作为调整森林资源日常管理措施和政策的重要参考。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森林督查数据与森林资源管理数据应当相衔接。因森林资源管理资料数据不准确造成卫片图斑判读错误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三十条 建立森林督查违法主体负面清单,完善森林督查与林地定额分配挂钩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图斑,可以列入省级或者市级督办范围,必要时实行挂牌督办。
(一)破坏森林资源问题数量较大,未按要求查处整改的。
(二)列入省级以上审计、巡视巡察、环保督察、长江经济带问题清单的。
(三)破坏森林资源问题被国家和省级交办督办的。
(四)群众多次举报投诉且反映问题基本属实,未得到及时处理的。
(五)破坏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天然林、自然保护地等区域森林资源的。
(六)其他案情严重、性质恶劣或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
第三十二条 对森林资源管理工作不力、森林督查问题突出、涉嫌违法变化图斑较多、查处整改不力的地区,省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开展森林资源管理重点整治,依法约谈所在设区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约谈整改情况向社会进行公开。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林业行政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贯通协调机制,对违反《森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造成森林资源严重破坏的,按照贯通机制的相关要求,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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