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
(宜市林罚告字〔2022〕第007-4号)
我局于2022年10月18日对刘广田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宜市林罚告字〔2022〕第007-4号),由于在当事人提供的住所无法联系到其本人,且邮寄文书非当事人本人签收,我局无法将《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见附件)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给当事人,现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将《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见附件)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宜市林罚告字〔2022〕第007-4号)
宜春市林业局
202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