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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宜市林罚告字〔2022〕第00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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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

宜市告字〔2022〕第007-4号)

我局于20221018日对刘广田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宜市告字〔2022〕第007-4号),由于在当事人提供的住所无法联系到其本人,且邮寄文书非当事人本人签收,我局无法将《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见附件)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给当事人,现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将《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见附件)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宜市告字〔2022〕第007-4号)

宜春市林业局

2023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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