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林业局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本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编制,包括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与附表等七个方面。
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
一、概述
2015年,我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开展工作,全面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和《宜春市2016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精神,围绕林业资源管理工作中心,切实提高政务公开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以依法行政、提高效能、促进反腐倡廉和建设服务型政府部门为目标,大力推行阳光政务,切实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主要领导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明确了领导班子成员黄绍宏分管信息公开工作,安排具有一定工作经验、保密意识和计算机网络知识的人员专职负责信息公开工作日常管理工作。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职能科室抓落实”的工作机制,确保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推进。
(二)健全工作机制
编制《宜春市林业局信息公开工作方案》和《宜春市林业局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规范组织管理、人员落实、工作规程,明确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保障了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了《宜春市林业局信息公开审查制度》、《宜春市林业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制度》、《宜春市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宜春市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考评制度》、《宜春市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宜春市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宜春市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言人制度》、《宜春市林业局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制度,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管理,确保网络信息的安全。
(三)保障配套措施
加强宜春林业信息网站建设,根据《条例》规定和林业工作实际,结合市政府办信息中心制定的政府网站考评指标体系的要求,已将我局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平台与“中国宜春政府网”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相联,设立工程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整合林业部门相关信息和办事指南,方便市民网上查询。
(四)加强学习宣传
我局领导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全局干部职工大会上组织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全面了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和实施步骤、工作程序等相关内容,并积极组织办公室人员参加市政府组织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业务培训,使全体干部职工充分意识到推行政务信息公开的重要性,是转变政府职能、服务经济建设的需要,进而增强大家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扎实地做好各项工作。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和主要类别
2015年度我局共主动公开政府信息351条,全文电子化率达100%,新增主动公开信息202条。在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中,政务动态类信息占总体的44.3%,主要包括新闻、公告、人事信息、财务信息、年度工作、统计数据等;业务管理类信息占总体的28.5%;政策法规类的信息占总体的10.4%;其他信息占总体16.8%。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
1.网上公开。通过中国宜春政府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和宜春林业信息网公布。
2.通过局秘书科担负的接待来访书面公开有关信息的方式,为来访的公民及法人公开相关的政策规定等合法信息。
3.通过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常年发放有关办证服务相关流程及要求的宣传小册子,公开我局行政服务工作的相关信息。
4.通过宣传服务活动公开政府信息。在节假日举办宣传服务活动,发放林业相关知识与政策的宣传资料,为群众现场解答有关咨询。
5.在局设立的图书室摆放有关资料供查阅。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办理情况
截至2015年底,我局尚未接收到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截至2015年底,我局尚未制订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制度,现在免费为公众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
五、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截至2015年底,我局尚未发生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案件。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2015年,我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尚存在一些不足和差距,主要表现在: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还不够全面;主动公开工作的日常化、常态化有待进一步加强。
我局将进一步加强和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人员信息公开业务培训,在拓展信息公开广度的同时,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在强化信息的时效性和工作规范化等方面下功夫,及时更新信息内容、提高信息公开质量。
七、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与附表
无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