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按照《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本级中介服务若干规定的通知》要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中介服务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与规范业务指导。
二、政策依据
(一)《关于明确中介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通知》(宜市职转办发【2022】1号)明确市林业局负责林业调查规划设计等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
(二)《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宜春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8〕64号)。明确列入网上中介服务超市服务目录为46类,其中涉及林业三类,即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工程监理;造林工程规划设计。
(三)《宜春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宜府办字〔2018〕145号)要求积极探索中介服务机构考核管理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依法依规加强对所管行业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中介服务市场更加公平、规范和有序。
三、监督管理对象
宜春市所辖范围内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中介服务的活动。
四、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中介服务的机构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一般事业单位或其内设机构,或经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
(二)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取得由中国林业建设工程协会核发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或者按照《江西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赣林调协字[2019]2号)的有关规定,取得由江西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协会核发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
(三)主要技术负责人必须取得林业工程师及以上资格且不得在其他任何单位兼职,有专职从事林业专业技术人员3人及以上;
(四)有固定办公场所,配备业务工作必需的仪器设备;
(五)专职从业人员能独立承担一般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无不良记录;
(六) 权限内临时征占用林地审批所需的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现状调查表)无林业调查规划资质要求。
五、中介服务机构执业规范要求
(一)在执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承接业务时,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中介服务机构进行中介技术服务,应及时签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一式三份,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中介服务机构和市林业局各执一份。委托合同中,必须明确中介服务的起始时间和中介服务机构承诺的完成时间,以及收费等其他行政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明确的内容。中介服务机构的收费标准不得超过《林业行业调查规划项目收费指导意见(试行)》的收费规定及市政府有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要求。出具的成果必须盖上中介服务机构的公章,并建立所承接项目的完整档案。
(三)不得超越资质业务范围承接业务,不得以其他中介服务机构的名义或其他中介服务机构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
(四)根据林业调查规划资质认证管理实施细则,无资质的单位不允许挂靠其他有资质的单位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中介服务活动;
(五)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六、中介服务质量要求
(一)提供的信息、资料及出具的书面报告、表格、图件等成果材料应真实、合法、完整、规范;
(二)应当及时、如实地告知委托人应当知道的信息;
(三)对执业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其他秘密事项予以保密;
(四)妥善保管委托单位(个人)交付的样品、凭证、资料等物品;
(五)中介服务机构在合同承诺时间内按要求如期完成委托合同及业务规范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入驻宜春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中介服务机构在宜春市所辖范围内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中介服务活动时,必须遵守《宜春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七、中介服务机构管理要求
(一)一般事业单位或其内设机构、企业向宜春市行政审批局提交入驻中介超市申请材料,由宜春市行政审批局初审后转宜春市林业局审查,宜春市林业局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再次审查,视具体情况到申请单位办公场所进行实地考察。专家组根据材料审查和实地考察结果对各申请单位进行综合考评,认定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作为宜春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中介服务机构入驻宜春市中介服务超市。
(二)入驻中介服务超市的单位由宜春市林业局向社会公布,需购买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中介服务的业主从宜春市中介服务超市中自主选择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中介服务机构,中介服务机构根据业主委托的事项开展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三)入驻中介服务超市的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对发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不具备提供相关服务的专业技术能力、服务质量不合格的入驻机构予以清退出库。
解读人:曾玲
联系方式:0795-3225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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