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政策解读

【领导解读】《江西省候鸟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访问量:

关联稿件:

【领导解读】《江西省候鸟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为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省林业局按照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江西省候鸟保护条例》规定,结合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印发了《江西省候鸟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基准》)。省林业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刘宾对《基准》进行了解读。

刘宾介绍,制定印发《基准》,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的具体行动,是推动《江西省候鸟保护条例》行政检查执法的现实需要,能够通过明确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各地候鸟保护行政执法行为。《基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江西省候鸟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于2022年2月向全省各市、县(区)林业局征求了意见,并于2022年2月10日至2月26日在省林业局网站上进行了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相关意见建议。

刘宾介绍,《基准》是以“处罚法定、过罚相当、公平公正、程序正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为原则制定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幅度内,综合考虑了行为人违法情节、改正情况等因素,对擅自移动水位线标志桩、擅自引水出湖、擅自占用或者移动候鸟保护设施设备、干扰候鸟正常栖息活动等禁止条款合理设置违法行为处罚档次,其中擅自移动核心区水位线标志桩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损坏核心区水位线标志桩的,处1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当湖水低于最低水位线时,未经许可,擅自引水出湖使湖泊水位下降2厘米以下的,处2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当湖水低于最低水位线时,未经许可,擅自引水出湖使湖泊水位下降2厘米以上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擅自占用或者移动候鸟保护设施设备的,经教育主动改正恢复原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对擅自占用或者移动候鸟保护设施设备的,经教育拒不改正,个人处以200元罚款,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对擅自占用或者移动候鸟保护设施设备的,经教育拒不改正,造成轻微后果的,个人处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对擅自占用或者移动候鸟保护设施设备的,经教育拒不改正,造成危害后果的,个人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干扰候鸟正常栖息活动的,经教育主动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对干扰候鸟正常栖息活动的,经教育拒不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干扰候鸟正常栖息活动的,经教育拒不改正,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刘宾认为,《基准》的出台有助于指导各地规范行使候鸟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有助于防止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有助于提升林业执法权威性和科学性,破解执法难、执法不公等问题。


来源:江西省林业局官网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返回顶部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