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候鸟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近期,省林业局出台《江西省候鸟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特别是2021年10月12日习近平主席在《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COP15)领导人峰会上的重要讲话,全面阐释了我国推进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的理念、主张和行动,为进一步加强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2022年1月1日起,我省施行了《江西省候鸟保护条例》,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明确和细化了候鸟保护行为。为指导推进全省候鸟保护管理工作,有必要及时出台《江西省候鸟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二、目标任务
对《江西省候鸟保护条例》禁止的擅自移动水位线标志桩、擅自引水出湖、擅自占用或者移动设施设备、干扰候鸟正常栖息活动等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进行细化,保障和监督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法律法规依据
《江西省候鸟保护条例》(2021年11月19日江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
四、主要内容
1.对擅自移动、损坏鄱阳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最低水位线标志桩的,或者在湖水低于最低水位线时擅自引水出湖等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进行了细化。对《江西省候鸟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七条有关规定进行了汇总和细化。
2.对擅自占用或者移动候鸟保护设施、设备等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进行了细化。对《江西省候鸟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有关规定进行了汇总和细化。
3.对在候鸟重要栖息地、候鸟集中分布区和自然保护区使用无人飞行器等拍摄候鸟,干扰候鸟正常栖息活动的,或者惊吓、驱赶候鸟以及实施其他严重干扰候鸟正常栖息活动等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进行了细化。根据《江西省候鸟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二、三款,第四十九条有关规定进行了汇总和细化。
来源:江西省林业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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