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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西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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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1:《江西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

答:2014年出台的《江西省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赣林护字﹝2014﹞13号)距今为止已经超出有效期5年,制定新的江西省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迫在眉睫。根据《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及国家和省湿地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湿地公园管理实际,研究起草了《江西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问2:《江西湿地公园管理办法》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新修订《江西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共二十四条,主要包括江西省级湿地公园的建设要求和管理方针、规划指导、管理机构职责和相关规定等内容。

问3:《江西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对湿地公园是如何定义的?

答:《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2012年5月1日起施行)和《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林湿发﹝2017﹞150号)规定: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具备生态景观优美、生物多样性丰富、科普宣教教育价值明显,以及城市规划区内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湿地,经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利用和管理的特定区域。

问4:申请设立省级湿地公园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申请设立的省级湿地公园应具备:

1.生态景观优美、生物多样性丰富、科普宣教价值明显,以及城市规划区内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湿地;

2.湿地公园规划面积在20公顷以上,且湿地率不低于30%;

3.规划区域内土地权属清晰,相关权利主体同意作为省级湿地公园。

问5: 申请设立省级湿地公园,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参照《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2012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申请设立省级湿地公园应提下列材料:

1.拟建湿地公园的总体规划;

2.湿地资源的图表、影像等资料及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3.拟建湿地公园管理部门及技术、管理人员配置情况等说明材料。

问6:申请设立省级湿地公园的程序有哪些?

答:新修订的《江西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对申请程序进行了简化,原来五项程序精简为三项,主要有:

1.省林业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审查。对申报材料不完备的,及时要求申报单位补充申报材料;对不符合评审条件的,退回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2.对符合评审条件的申报材料,省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会同水利、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等主管部门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

3.对符合评审条件的申报材料,省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会同水利、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等主管部门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

问7:省级湿地公园如何命名?

答:参照《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林湿发﹝2017﹞150号),新修订的《江西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规定,省级湿地公园命名方式为:江西+市或者县(市、区)名称+湿地名+省级湿地公园

问8:湿地公园是如何分区?

答:参照《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林湿发﹝2017﹞150号)湿地公园功能区划分,新修订的《江西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规定:地公园应划定保育区,根据自然条件和管理需要,可划分恢复重建区、合理利用区,实行分区管理。

问9:湿地公园管理有哪些明确规定?

答:根据《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2012年5月1日起施行)和《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林湿发﹝2017﹞150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湿地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1.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

2.截断湿地水源;

3.挖沙、采矿;

4.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

5.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

6.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道,滥采滥捕野生动植物;

7.引入外来物种;

8.擅自放牧、捕捞、取土、取水、排污、放生;

9.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

问10:省级湿地公园经评估后存在问题该如何处理?

答:经监督评估发现存在问题的省级湿地公园,设区的市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通知其期限整改。期限整改的省级湿地公园应当在整改期满后15日内向下达整改通知的林业主管部门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原文:http://ly.yichun.gov.cn/xxgk-show-5585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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