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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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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市林罚决字[2022]001

被处罚人姓名 彭某某

工作单位

被处罚单位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单位地址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2022年3月12下午3点左右在月山下组“山元”山场山脚下池塘旁的荒田上割冬茅草,用打火机烧堆成一堆的冬茅草,引发火灾。经委托明月山林业局技术人员技术鉴定,过火总面积35.7亩:(1)过火林地总面积14.5亩。其中杉木林地面积10.5亩,竹林地面积4.0亩。过火林木蓄积45m³,为商品林;(2)过火非林地面积21.2亩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你的陈述、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技术鉴定意见等证据为证,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我单位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给予警告。

2.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并主动配合等情况,从轻行政处罚,对其处500元罚款

3.以下空白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江西省非税收入内部待结算帐户,账号 0 (以我局短信发至你单位的缴款码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春市人民政府或者江西省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个月内直接向上高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单位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春市林业局

2022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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