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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盗伐林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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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市林罚决字[2022]005

被处罚人姓名 刘某某 

工作单位

被处罚单位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单位地址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于202243日未经林木所有权人同意且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擅自在温汤镇军背“车公冲”山场砍伐林木。经委托明月山林业局技术人员技术鉴定及评估,按照护林员林枫口供表述:“砍伐7棵酸枣树,胸径范围8-10公分由于砍树现场已被淹没,采取平均胸径9公分推算当事人违法结果,蓄积0.1554立方米,出材量0.0932立方米,蓄积合计0.1554立方米,出材量合计0.0932立方米。根据市场价600元毎立方米计算,评估木材价值约55.92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你单位)的陈述、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技术鉴定意见等证据为证,你(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第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你单位)于2023年3月12日之前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二倍树木14株。

2.处盗伐林木价值六倍的罚款叁佰叁拾陆元

3.以下空白。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江西省非税收入内部待结算帐户,账号 0 (以我局短信发至你单位的缴款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你(你单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个月内直接向上高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春市林业局

2022年8月1日

一式二份:一份处罚(单位)一份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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