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市林罚决字[2022]第005号
被处罚人姓名: 刘某某
工作单位:无
被处罚单位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单位地址: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于2022年4月3日未经林木所有权人同意且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擅自在温汤镇军背村“车公冲”山场砍伐林木。经委托明月山林业局技术人员技术鉴定及评估,按照护林员林枫口供表述:“砍伐了7棵酸枣树,胸径范围8-10公分”,由于砍树现场已被淹没,采取平均胸径9公分推算当事人违法结果,蓄积0.1554立方米,出材量0.0932立方米,蓄积合计0.1554立方米,出材量合计0.0932立方米。根据市场价600元毎立方米计算,评估木材价值约55.92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你(你单位)的陈述、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技术鉴定意见等证据为证,你(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你单位)于2023年3月12日之前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二倍树木14株。
2.处盗伐林木价值六倍的罚款叁佰叁拾陆元。
3.以下空白。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江西省非税收入内部待结算帐户,账号 0 (以我局短信发至你单位的缴款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你(你单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上高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春市林业局
2022年8月1日
一式二份:一份被处罚人(单位),一份附卷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