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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盗伐林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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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市林罚决字[2022]003

被处罚人姓名 徐某某

工作单位

被处罚单位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单位地址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你于2021年12月告知林权人及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洪江镇梅州村“简米冲”山场砍伐林木经委托明月山林业局技术人员技术鉴定及评估,无证采伐杉树4株,蓄积0.094立方米,出材量0.0658立方米;无证采伐桐树3株,蓄积0.6146立方米,出材量0.3688立方米。蓄积合计0.7086立方米,出材量合计0.4346立方米。评估木材价值约260.76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你的陈述、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技术鉴定意见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第的规定,我单位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自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的树木7株。

2.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的罚款1304元

3.以下空白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江西省非税收入内部待结算帐户,账号 0 (以我局短信发至你单位的缴款码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春市人民政府或者江西省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个月内直接向上高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单位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春市林业局

2022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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