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执行和结果>行政处罚

何某某无证采伐林木案

访问量:

关联稿件:

相对人名称: 何某某
​决定书文号: 宜市林罚决字【2021】第021号
违法类型: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违法事实: 经依法查明,何某某于2021年9月9日,未依法申办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在洪江镇降桥村下丹溪组“中兔仔冲”山场无证采伐林木,采伐林木蓄积3.3372立方米,出材量2.0023立方米,价值1201.38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1、责令6个月内在原地或异地补种滥伐株数1倍的树木13株。     2、并处被滥伐的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共计人民币3604.14元
罚款金额(万元): 0.360414
没收违法所得(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2/06
处罚机关: 宜春市林业局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返回顶部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