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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改变省级公益林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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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人名称: 周某某
​决定书文号: 宜市林罚决字【2021】第018号
违法类型: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
违法事实: 经依法查明,周某某于2019年8月,未依法申办林地占用手续,擅自在温汤镇仙巩村S531公路占用林地修建施工材料堆放场地,改变省级公益林地2984平方米。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1、责令限期恢复原状 2、并处以改变林地用途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89520元。
罚款金额(万元): 8.952
没收违法所得(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2021/8/24
处罚机关: 宜春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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