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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无证采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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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人名称: 张某某
决定书文号: 宜市林罚决字【2021】第017号
违法类型: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违法事实: 经依法查明,张某某于2021年5月至6月期间,未依法申办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在南庙镇梅花村“长窝立”山场无证采伐,采伐杉树63棵, 出材2.6797立方米;松树23棵,出材2.7003立方米;木荷1棵,出材0.0191立方米。三种树木均不是国家保护树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1、责令6个月内在原地或异地补种滥伐株数1倍的树木87株。     2、并处被滥伐的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共计人民币8902.56元。
罚款金额(万元): 0.890256
没收违法所得(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17
处罚机关: 宜春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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