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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改变林地用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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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人名称: 徐某某
决定书文号: 宜市林罚决字【2021】第016号
违法类型: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
违法事实: 经依法查明,徐某某于2021年3月5日期间,未依法申办林地占用手续,擅自在温烫镇仙巩村S531公路占用林地修建养护队住房,根据专业技术人员检测结果,改变林地用途的面积约为2333平方米。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处罚依据: 《江西省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1,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并处以恢复植被林业生产所需要的费用一倍的罚款共让46660元。

罚款金额(万元): 4.666
没收违法所得(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7/23
处罚机关: 宜春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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