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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樟树市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毁坏林地、林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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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毁坏林地    主动补种    从轻处罚    

【基本案情】因樟树市某路段工程建设需要土方,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樟树市林业局提交了临时使用林地申请,2022年11月17日,樟树市林业局审核同意该公司临时占用集体林地0.5953公顷,使用期限两年(2022年11月17日-2024年11月17日)。该公司在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同意书后,于2022年11月20日开始在取土现场开展取土作业,取土作业开辟通道时,毁坏未经审核同意使用的2.622亩商品林林地上林木13株,立木蓄积1.56立方米,林木价值219.96元,并超过审批范围取土作业,毁坏0.975亩商品林林地,造成林地轻度损毁,毁坏林木5株,立木蓄积0.6立方米。其公司在取土作业完毕后,于2023年1月主动在取土场栽种了松树。

【处理理由及结果】2023年7月27日,樟树市林业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责令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14日前将超审批范围取土毁坏的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补种毁坏林木株数2倍的树木,计10株;对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5倍的罚款,计人民币9750元;责令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补种因开辟通道毁坏林木株数3倍的树木,计39株;对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处因开辟通道毁坏林木价值4倍的罚款,计人民币879.84元。

【案件评析】该案的指导意义在于: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超审批范围取土既毁坏了0.975亩商品林林地,又毁坏了该林地上5株林木,林木蓄积0.6立方米,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的行政处罚不得同时对毁坏林地和毁坏林木同时罚款,只能是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进行处罚。在实际处罚过程中,对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毁坏上述林地的罚款金额(参考裁量细则及酌定情节)为9750元,而毁坏上述林木的罚款金额(参考裁量细则及酌定情节)为253.8元,故对毁坏上述林木的行为应不予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由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实施取土作业完毕之后,于2023年1月在该取土场地种植了松树,主动减轻了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故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应该充分考虑其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酌定情节,并予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对于林业主管部门而言,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应该依法依规、宽严相济。在对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毁坏林地、林木的行为进行查处过程中,樟树市林业局既能够准确运用行政处罚法中关于“一事不二罚”的原则,又能够充分考虑到企业在发生违法行为后的积极主动补种树木的行为,在实际行政处罚工作中做到了依法依规、宽严相济,让违法行为人感受到法律的严肃性的同时又体会到了法律的温度,从而更好的起到林业行政执法的警示和教育意义让行政处罚真正地为生态环境保驾护航。

【法律适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由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

3、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西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试行)》的通知第三条第二点:行政处罚时计算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恢复植被两项所需费用之和。试行期间按下列要求实施:

(1)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费用执行标准。对非法破坏林地行为导致林地土层轻度损毁的按每平方米20-35元,……执行。

(2)恢复植被费用执行标准。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每平方米20元;商品林地及其他林地每平方米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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