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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安县某矿业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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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21年6月25日,林业执法巡查时发现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某矿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在靖安县某山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用于采矿。经调查发现,靖安县某矿业有限公司为加快生产进度,修建公司生产厂房,在未获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前提下,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开采矿产。经林业局工程师对毁坏山场毁坏面积和毁坏程度进行鉴定,靖安县某矿业有限公司实际占用商品林地总面积2.3135公顷,占用林地范围内原有植被遭到严重破坏。因占用林地面积达到刑事立案标准,靖安县公安局进行立案调查。并于2021年11月向靖安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因被起诉人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主动向靖安县林业局缴纳异地复绿费用23.135万元,2021年11月25日靖安县人民检察院对涉案公司作出不予起诉决定,将该起案件移交给靖安县林业局作行政处罚。2021年12月,靖安县林业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对靖安县某矿业有限公司作出46.27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理理由及结果】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七十三条规定。该案处罚过程中,靖安县林业局对江西省靖安县某矿业有限公司下达了处罚决定书,责令其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恢复植被所需费用2倍合计每平方米20元共计46.27万元的罚款。

【案件评析】该案的指导意义在于:

1、加强矿产资源普法宣传。该案件中涉案公司法律意识淡薄,为加快生产进度,当事人认为已经取得采矿权,林地报批手续正在办理,且已和地方村民签订好林地租赁协议就可以先行动工开采,存在侥幸心理。林业局执法人员依法告知其可以申请执法人员回避、处罚事先告知、听证等有关权利,以森林法律法规和勘测数据等证据现场释法,耐心说服,该公司负责人认识到自身行为错误,主动配合执法,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主动缴纳异地复绿费用,取得了较好的执法效果。林业部门依法打击林业涉矿产资源等违法违规行为,为宜春绿色发展提供生态保障,进一步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爱林护林意识和警示教育作用。

2、规范涉林“行刑衔接”机制。在依法办案过程中,因被起诉人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将其作为认罪悔罪和犯罪情节轻重的考量因素。检察机关在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就违法行为是否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主动与林业主管部门沟通,听取林业部门意见。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依法以检察意见的形式将案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使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无缝衔接。2021年11月人民检察机关对涉案公司作出不予起诉决定,将该起案件移交给当地林业部门作行政处罚。同年12月,林业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对涉案公司作出46.27万元的行政处罚。 

3、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该涉案公司在未取得林地使用同意书占用林地用于矿藏开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该案处罚过程中,靖安县林业局对江西省靖安县某矿业有限公司下达了处罚决定书,责令其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恢复植被所需费用2倍合计每平方米20元共计46.27万元的罚款。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法律适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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