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当事人傅某某认为当时林木价值较低,且又不能砍伐,而毛竹价值相对较高,竹林效益较好,因此采取对阔叶树剥皮方式让树木自然死亡,毛竹自然就生长起来。于是在2017年初开始到“阴山下茶园埚”(自己竹林山场)山上砍除林下杂灌并对竹林内阔叶树(胸径6CM至49CM)进行环剥(剥口树蔸上面几十公分处),并连续砍杂、剥树皮50-60天。2019年秋天又去“阴山下茶园埚”山场砍杂、剥树皮断断续续干到2019年10月份。之后开始到“社背埚”山场(自己竹林山场)砍杂剥树皮并一直做到当年12月份。2020年2月份傅某某又到“社背埚”山场砍杂剥树皮,其中有一天还邀请了自己老公林某某到“社背埚”山场帮忙砍杂,但林某某只砍杂没有参与剥树皮。2020年3月份林某某意识到树木剥皮属违法行为,要求傅某某停止剥树皮并到市场购买保鲜膜将部分剥了树皮的树木剥口包上保鲜膜,正因为采取了这样措施部分已剥皮的阔叶树活了下来。经调查,傅某某在自家两块山场环剥阔叶树共计304株,剥皮致死林木数量共计157株。
【处理结果】
傅某某滥伐林木案先由当地林业派出所立案调查后移送到县检察院,县检察院于2021年3月3日以公函方式移送到县林业局并要求县林业局作出行政处罚并回复。林业局立即指派林业执法大队(二组)负责对该案件进行立案调查。林业执法大队(二组)执法人员于2021年5月24日对该案件进行了立案。此后执法人员按办案程序进行了调查取证:主要证据有现场勘验、询问笔录、鉴定意见书及照片。2021年5月27日林业局就此案组织召开重大林业行政案件法制审核会,会议讨论并一致同意此案定性以滥伐林木处理。2021年5月27日执法人员按办案程序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傅某某作出了行政处罚:
1、责令补种滥伐林木株数3倍树木计471株。
2、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罚款28431元。
林业局于2021年5月28日向检察院作出了回复。傅某某于2021年2月底补种杉苗700株,2021年5月31日缴纳罚款28431元。
【案件评析】
(一)案情分析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当事人给树木剥皮的行为能否认定为砍伐行为。当事人意图让山场内阔叶树死亡来给竹林生长环境,明知剥皮行为会导致树木死亡确放任这一结果发生,有致林木死亡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使用柴刀实施剥树皮,致使阔叶树死亡,主客观结合下,与直接砍伐树木无异,剥树皮认定为砍伐行为并无不当。
(二)法律适用
本案在违法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存在一定分歧,县检察院做出的检察建议书中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是滥伐林木,部分执法办案人员认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认定为毁坏林木。如认定“滥伐林木”,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一至三倍树木,处滥伐林木价值三至五倍的罚款。如认定“毁坏林木”,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和《江西省森林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至三倍树木,处毁坏林木价值一至五倍的罚款。
毁坏林木的对象是既无所有权也无采伐权的森林和其他林木。滥伐林木是以违反森林法规为前提,对象是具有所有权或者采伐权的森林和其他林木。本案中傅某某是对自家山场的阔叶树进行剥皮,致阔叶树死亡,只是未申请合法的采伐许可,认定为滥伐林木更为妥当。
(三)执法示范点
本起案件是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作出不起诉决定后移送给林业局,林业局以滥伐林木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其示范点有二。
一是这是一起典型的行刑反相衔接案例,行刑衔接也称“两法衔接”,相比于行政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正向衔接”,司法机关向行政机关移送行政处罚案件的“反向衔接”因为案件数量少、衔接程序流转不畅等问题,更不为人所知,大众普遍认为不罪便不罚,这种观念需要扭转,本案件检察机关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移送至行政检察部门,行政检察部门经过全面审查后向林业局制发《检察建议书》,建议依法对傅某某进行行政处罚,林业局迅速响应,指派办案人员办理此案,并对案情进行了充分讨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作出后检察院持续跟进监督处罚效果,本案林业局与检察院形成了紧密的配合,案件衔接比较顺畅,消除追责盲区,确保了“罚当其错”,助力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效果,维护了司法执法公正。
二是本案中,当事人知道砍伐树木是违法行为,而且很容易被护林员发现,所以就采用围剥树皮的方式,让树木慢慢枯死,这种行为短时间内不容易被发现。当事人剥树皮的行为,容易损害树木的生长,影响植物的正常功能,严重的甚至会导致树木枯死。虽然是人为破坏的,但表面上看起来像是树木的自然死亡。卫片上看,树木还在,不会被卫片检查发现,从而达到掩人耳目、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如果不加整治,长此以往,森林覆盖面积会越来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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