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7月,网监部门发现有人在抖音平台推送捕获鸟类的视频,遂将视频线索移交森林公安,森林公安在获得视频线索后,立即组织干警展开侦查。经侦查:发送捕鸟抖音视频的当事人为邬某某。邬某某在家办理养鸭场,为防止飞鸟吃养鸭场的鸭饲料,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于2019年7月,在养鸭场的东、南面安装捕鸟网,捕获飞鸟23羽,并通过自己的抖音账号将捕鸟视频上传网络平台。经评估鉴定其捕获的飞鸟为丝光椋鸟,属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森林公安于2019年7月对其进行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后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8月经某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于9月向某县法院提起公诉。
【案件结果】
某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邬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关狩猎的相关规定,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狩猎,猎获野生动物20只以上,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但因其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该院于2019年9月判处邬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件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第二十三条规定: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本案中,邬某某猎捕了国家“三有”保护动物丝光椋鸟23只,构成非法狩猎罪的事实是未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使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禁用的猎捕工具捕鸟网,且猎获物数量达到20只,而被人民法院认定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在2022年4月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2号)之后前,本案中邬某某被判非法狩猎罪。之后,根据第七条:“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一)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根据猎获物的数量、价值和狩猎方法、工具等,认为对野生动物资源危害明显较轻的,综合考虑猎捕的动机、目的、行为人自愿接受行政处罚、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等情节,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的规定,邬某某可能不构成非法狩猎罪,因为他猎捕丝光椋鸟23羽,价值可能达不到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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