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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J县程某某非法狩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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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2年4月至2022年8月在禁猎期内,程某某为了吃野味,通过网上拼多多平台购买禁猎工具弹簧套,在自家山场放置弹簧套进行非法狩猎,猎得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黄麂1只(当场放生),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野猪1只(已食用)。7月28日,程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评估,其猎得的野生动物总价值为3500元,其中已致死野生动物总价值为500元。2022年11月,某县人民检察院对程某某下达不起诉决定书,移交某县林业局进行行政处罚。

案件结果】

某县林业局收到某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立即对当事人程某某立案查处。因当事人认罪态度良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办案且具有坦白情节,捕获的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黄麂当场放生。某县林业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参照《江西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标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做出以下行政处罚:1、处捕获野猪一只单价500元2倍计1000元罚款;2、因捕获的黄麂及时放生,未对黄麂造成伤害,决定不予处罚。

案件评析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六条第一款任何组织和个人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运输、交易野生动物,禁止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在自然保护地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

前款规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

本案中,程某某既猎捕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又猎捕了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非法狩猎罪。程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处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某县林业局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对当事人已放生的黄麂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已食用的野猪按照《江西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不予起诉、不予刑事处罚转为行政处罚的,并处猎获物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处2倍1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当事人使用的禁猎工具通过网络购买,购买渠道较简单新颖且有很好的宣传普法意义。当事人认为野猪泛滥毁坏庄稼,捕获野猪用来供自己食用是不违法的行为,想法具有普遍性。通过宣传此案,达到了对人民群众普法教育的效果,对于在全社会营造保护野生动物、革除滥食陋习的良好风气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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