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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Y区某钽铌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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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Y区某钽铌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以来未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在Y区H村山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二、调查与处理

经Y区林业局执法人员调查核实,Y区某钽铌有限公司在Y区H村山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已构成违法。经江西吉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擅自改变林地面积2215平方米,且没有在林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处以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66450元,并责令在3个月内将改变用途的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三、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四、典型意义

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本案中,Y区某钽铌有限公司认为林地已经承包,可以自主经营。在执法过程中,林业局执法人员依法告知其可以申请执法人员回避、处罚事先告知、听证等有关权利,以森林法律法规和勘测数据等证据现场释法,耐心说服,Y区某钽铌有限公司负责人认识到自身行为错误,并主动配合执法,取得了较好的执法效果。依法打击整治利用矿产资源毁林等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违规行为,为Y绿色发展提供生态保障,进一步增强警示教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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