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政务服务事项信息要素表
事项序号 | 360900LYJ-QT-01 | 事项主题 | 其他审批 |
事项名称 | 因选育林木良种而减少经济收入单位和个人的补偿 | ||
服务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受理条件 | 具有林木良种生产经营许可,林木良种基地证明 | ||
申请材料 | 1、申请补贴单位(个人)申请书; 2、项目建设批复; 3、竣工验收报告。 | ||
办理流程(流程图) | 窗口受理申请—现场查验审核—局领导审批—窗口出件办结 |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四条:单位和个人因林业主管部门为选育林木良种建立测定林、试验林、优树收集区、基金库等而减少经济收入的,批准建立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 ||
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15天;承诺时限10天 | ||
受理部门(地点) | 宜春市行政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宜阳大厦中座3楼) | ||
联系电话 | 0795-3216728 | ||
公开方式 | 信息公开 | ||
办理时间 | 每个工作日上午9:00-下午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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