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管理和服务>办事指南

因选育林木良种而减少经济收入单位和个人的补偿

访问量:

宜春市政务服务事项信息要素表

事项序号

360900LYJ-QT-01

事项主题

其他审批

事项名称

因选育林木良种而减少经济收入单位和个人的补偿

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受理条件

具有林木良种生产经营许可,林木良种基地证明

申请材料

1、申请补贴单位(个人)申请书;

2、项目建设批复;

3、竣工验收报告。

办理流程(流程图)

窗口受理申请—现场查验审核—局领导审批—窗口出件办结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四条:单位和个人因林业主管部门为选育林木良种建立测定林、试验林、优树收集区、基金库等而减少经济收入的,批准建立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15天;承诺时限10

受理部门(地点)

宜春市行政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宜阳大厦中座3楼)

联系电话

0795-3216728

公开方式

信息公开

办理时间

每个工作日上午9:00-下午500

附件:

关联稿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返回顶部关闭本页